撰文:刘正要律师
引 言
在 8 月 3 日经济日报的一篇报道中(《涉案虚拟货币咋处置?看北京的探索》),把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之间和合作细节,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披露。同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教授在文中也提到很多关于司法处置的观点,也倡导全国各地对虚拟货币的扣押机关要及时进行处置变现。

作为专门研究司法处置的 web3 律师,刘律师对经济日报的这篇报道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和总结,方便朋友们更容易理解。
01 法院判决后,扣押的虚拟货币如何处置?
在以往的多篇文章中,我们都分析过,在诉讼流程上看,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主要有两个时间点。
一是案前处置(也叫「先行处置」)。主要是在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移送检察院前,就把扣押的涉案虚拟货币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置变现为法币;
二是案后处置。指在涉虚拟货币类案件中,法院判决生效后,再将扣押的虚拟货币进行处置变现。一般来说,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变现都是由法院执行局来进行(比如涉案房屋、车辆、股票、债券的处置变现),但是由于虚拟货币的特殊性,当下即使是法院裁判生效后,还是由法院委托公安进行处置(法律依据见笔者之前的文章(《中国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新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立项研究》《涉案虚拟货币应该在什么阶段处置?公安 or 法院》)。
但是在具体实务中,法院如何委托公安来处置,北京市顺义区法院的具体做法是,向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发出《委托执行函》,委托顺义分局对判决中涉案的虚拟货币进行处置变现。
02 关于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北京模式」及疑虑
经济日报的文章又把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交所的合作评价为打造(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北京样本」,评价还是很高的。同时也介绍了北京样本的由来:
自 2017 年以来,北京市公安局与北京市财政局就搭建了「实物上缴国库的‘律色通道’」,而北京市财政局指定了北交所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目前已经累计处置涉案财物 500 多万件。
基于之前合作的信任基础,北京市公安局与北交所联合创建了「北京模式」,模式设计为:
首先,北京市公安局将涉案虚拟货币实物委托给北交所处置;
其次,北交所再选定第三方处置公司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检测(即验币)、接收、移交等操作,并在香港合规持牌交易所公开变现出售(目前主要是OSL和 HashKey);
最后,出售变现的资金通过银行结汇的方式进入北京市公安局涉案款专用账户,再上缴国库或发还被害人。
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对「北京模式」进行过分析,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移步(《北京市公安局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新渠道」是怎么回事?现在可以开放处置了吗?》《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需要经过国内的「中介机构」吗?》。
对于经济日报对「北京模式」的介绍中,我有一个新的疑虑:按照文章的介绍,似乎是北交所选定第三方处置公司后,直接由国内的第三方公司到香港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出售变现,而没有通过我们常用的「境内+境外的联合处置模式」,那么「北京模式」中的实际承接处置业务的第三方处置公司(属于境内主体)是很可能涉到直接从事了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业务,这是有违「9.24 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规定的:禁止中国内地任何主体(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从事虚拟货币和法币兑换业务。
03 相关人士评价: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不是「闯红灯」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的领导在介绍「北京模式」时说,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不是「闯红灯」,而是装「信号灯」。意思是针对国内一些公安机关「宁可不处置也不冒风险处置」的现实状态,其实是可以在符合当下的监管政策下合规的处置变现的。
杨东教授也表示,涉案的虚拟货币如果长期「冻结」,可能由于公安的技术能力不足而丢币,也可能因监管措施不完善而被监守自盗,还可能因为虚拟货币市场的剧烈波动而贬值等等。
所以,涉案虚拟货币可以通过司法处置进行变现,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进行的 7000 余枚虚拟货币(文章未说明具体币种)的处置就是一个「信号灯」。
这个观点我也是赞同的,其实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很早都可以进行合规处置了。相较于北京模式中的由北交所来帮助公安机关选定第三方处置公司,我个人的看法是其实也没必要这么复杂:直接由公安机关选定第三方处置公司也是完全可以的,只要保证第三方处置公司的处置模式合法合规即可。
结语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的一位领导说:「只有形成一套完整、合规的标准模式,确保主体的适格性、程序的规范性、过程的安全性、变现价格的公允性,我们才敢于‘放到桌面上’来处置。」
这句话非常正确,从另一方面也说明当下可能存在一部分处置仍然是「在桌子底下」进行处置(这很可能涉及到「9.24 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动,甚至职务犯罪)。从去年 8 月的最高法、到今年 8 月的最高检,都在进行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课题研究工作。除了「两高」,我从八卦渠道听说也有国家其他部委目前在进行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业务的调研工作,当然真实性未知。
如果万一为真的话,我的一个判断是很可能在「9.24 通知」被修改或废止前,有关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业务可能会先被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实务口径和标准。//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