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就涉及利用虚拟资产进行非法外汇汇款而被起诉的友利银行法人一案,在一审中宣判无罪。法院同时指出,即便存在职员的违法行为,也很难认定该利益直接归属于银行法人,并且难以断定银行未履行其法律上应尽的确认义务。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19独立庭的林惠媛部长法官于14日,对因涉嫌违反《外汇交易法》而被移交审判的株式会社友利银行宣判无罪。检方在友利银行所属分行行长A某等人因涉嫌违反《外汇交易法》等接受调查后,认为可在法人层面追究责任,因此对友利银行一并提起了公诉。此前,A某因涉嫌从2021年到2022年参与所谓的虚拟资产“换汇”犯罪行为,于2023年6月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虚拟资产“换汇”是指一种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即从海外居住者处接收虚拟资产,在韩国国内交易所进行买卖后,再将所得款项以美元形式汇往海外。典型的操作是利用韩国国内虚拟资产价格高于海外的所谓“泡菜溢价”来赚取差价。据检方指控,A某明知换汇团伙提交虚假发票、伪装成支付进口货款的情况,仍指示负责职员进行汇款,据悉其规模高达数万亿韩元。 争议焦点在于,能否将《外汇交易法》中的“两罚规定”适用于友利银行法人。两罚规定是一项制度,当职员或雇员实施违法行为时,不仅追究行为人个人的责任,也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检方认为友利银行实际上纵容了A某的非法外汇业务,且职员们未正确确认在10亿韩元以上的资本交易中是否需要向韩国银行申报,据此求处罚金1亿韩元。但裁判部认为,两罚规定的宗旨在于处罚能从实际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实体,而友利银行难以被视为该利益的归属主体。 裁判部就实务职员的确认义务也划定了界限,指出不能对刑事处罚范围做扩大解释。仅凭未充分审阅证明文件这一情况,就立即认定其未确认是否需向韩国银行申报,这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此外,如果当时职员们认为该笔汇款是无需申报或许可的正常商品进口货款,那么超越其认知范围,将其与银行整个法人的刑事责任挂钩是困难的。此次判决表明,即使是大型金融机构内部发生的非法外汇交易案件,法人的责任范围也必须依据严格的法律解释来审慎判定。这一趋势未来可能对涉及金融公司的刑事案件中,如何界定个人违法行为与法人责任的判断标准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