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ub News 9月15日讯,香港金管局发文称,留意到有些虚拟资产机构自称为“加密银行”、“虚拟资产银行”、“数码资产银行”、“数码银行”或“数码交易银行”等,或声称提供银行服务或银行户口。有些虚拟资产机构亦使用“存款”一词来形容客户存放于该等机构的资金,或宣传储蓄计划为低风险及高回报上述种种描述或具误导性。 根据《银行业条例》,只有获金管局发出经营牌照的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统称为认可机构),才可在香港经营银行或接受存款业务。除认可机构外,任何人在香港经营业务时采用“银行”一词的名称或称谓,或申述该人是一间银行或正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即属犯罪;任何人不得在香港经营接受存款业务,或邀请公众人士作出任何存款,否则亦属犯罪。香港金管局提醒,非香港银行的虚拟资产机构不受金管局监管,而存放于该等机构或平台的款项亦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计划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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