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最高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判定当保险公司向事故受害者支付的医疗费与劳动福利公团的保险给付性质不同时,该费用应从责任保险金中扣除。此项判决允许现代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减少其应向公团支付的部分保险金,推翻了原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大田地方法院重审。
该案源于2018年大田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A某在驾驶摩托车时与车辆相撞受伤。据此,劳动福利公团依据《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向A某支付了约2576万韩元的工伤保险金。然而,现代海上此前已向A某的治疗医院支付了约710万韩元。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作出部分胜诉判决,结论认为保险公司应向公团支付全额责任保险金。但最高法院指出此处理方式有误,并阐明若医疗费与公团的保险给付并非同一性质,则保险公司已支付的金额应从责任保险金中扣除。
具体而言,最高法院强调应首先审查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在项目或期间上是否与公团的保险给付存在差异。因此,若保险公司的医疗费与公团给付不构成互补关系,其差额应从应向公团支付的责任保险金中排除。
预计此项判决未来将成为保险公司与公团之间追偿纠纷的重要基准。该判例将具体指导保险公司在向受害者支付的医疗费与公团保险给付存在差异时,能否通过扣除相应费用以减轻责任保险金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