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起诉Meta垄断案以法院支持Meta告终,这引发了如潮批评,认为传统的反垄断概念在监管当今科技巨头方面已过于陈旧。
在此次判决中,詹姆斯·博斯伯格法官裁定Meta在2012年和2014年分别收购Instagram和WhatsApp的行为并未违反反垄断法。判决书指出,Meta仍与TikTok和YouTube等强大竞争对手共享市场,因此难以认定其拥有垄断地位。然而,相当多的专家和业界人士认为,这一解释与现实脱节。
政府方面主张,Meta在个人社交网络市场占据主导地位,该市场是用户与朋友家人交流、分享照片和收发信息的领域。而Meta则扩大了市场概念本身,提出从视频平台到招聘网络、社区网站,几乎所有的互联网服务都是其竞争对手。法院接受了这种广义的市场定义,从而支撑了Meta并非垄断企业的论点。
但这与Meta收购Instagram和WhatsApp时,其管理层内部将这些服务视为"重大威胁"并积极展开收购论证的事实直接矛盾。实际上,当时的Meta内部文件多次显示,出于对这些初创公司快速增长可能吸走核心用户群的担忧,为规避竞争而推动了收购。这可以被解读为明显的限制竞争行为,但法院认为这一场景只是无法证实的假设。
更重要的是,此次判决暴露出现有反垄断法规难以有效制约现代科技企业扩张战略的结构性问题。政府需要证明Meta的收购阻碍了市场竞争,但这在逻辑上等同于必须证明一个替代现实才能成立。要预判这两个平台若未被Meta收购会实现何种增长,几乎是不可能的。
此外,Meta目前也在人工智能领域凭借海量数据推进其大平台战略。在通过社交媒体和通讯服务获取的用户行为与信息被集中投入AI研究的情况下,如果平台间的竞争被预先削弱,AI市场也很可能无法实现公平竞争。
最终,法院优先考虑了法律解释而非可能性,但这一判决促使人们反思:在评估数字平台时代的企业支配力时,这究竟是否仍是有效的标准?在跟不上同时代技术现实的反垄断制度框架内,像Meta这样的企业无论以多集中的方式掌控市场,都很难被认定为垄断。如果我们现在不重新定义"垄断"这一概念,现实与制度将注定持续错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