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大法院判定,即使是对公司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若相关诉讼不对证券产生直接影响,则不产生披露义务。该决定明确缩小了企业的披露责任范围,预计将对证券市场内的信息披露相关解读产生不小影响。
据5日法律界消息,大法院2部(主审法官严尚必)在A公司股东针对公司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撤销了原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重审。此前一审和二审均认定A公司违反了披露义务,支持了股东的损害赔偿请求,但大法院对此予以了制止。
事件的起因要追溯到2014年12月。科斯达克上市公司A公司就其自有工厂用地,收到了法院关于两起任意拍卖启动决定的通知。当时正面临经营困难的A公司于次年1月披露了相关内容,随后申请了重整程序。部分股东因此提起诉讼,称该信息披露延迟导致其蒙受投资损失。
《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法律施行令》规定,当提起"可能对证券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时,必须立即通过重大事项报告书进行披露。然而,大法院判决的核心在于对"诉讼"这一术语的解释。大法院解释称,不能仅因诉讼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就认为其全部对证券产生影响。特别是资产拍卖并非与证券直接相关的事项,因此应排除在披露对象之外。
大法院还指出,"重大影响"这一表述并非定型化的概念,而是企业应自主判断的领域。据此认为,若企业对所有诉讼均进行披露,将有损法律宗旨,且可能引发过度披露带来的副作用。这也符合不双重运行自主披露与临时披露制度的基本宗旨。
此项判决很可能成为未来企业在判断披露时面临的法律风险时,更为审慎的衡量标准。同时,从减轻企业过度的披露义务负担、确保经营灵活性的角度来看,可能对企业方有利。不过,从投资者立场看,信息不对称的担忧可能加剧,预计后续将引发补充措施的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