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造成超1万亿韩元损失的Gentoo基金赎回中断事件相关,法院首次认定金融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定,不仅作为销售窗口,作为构建产品结构的发行人也应承担投资者保护义务。
据法律界4日消息,首尔南部地方法院第11民事部于4月17日对韩国制造企业A公司诉新韩投资证券损害赔偿请求案作出判决,部分支持原告主张。审判部注意到,新韩投资证券并非单纯介绍和销售产品,而是以香港Gentoo Partners基金为基础资产的衍生结合证券(DLS·根据基础资产价格或收益率决定损益的金融产品)的发行人。这被视为其负有更重的说明投资风险及保护投资者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新韩投资证券向A公司支付558万美元(约合韩元72亿5千万)及迟延利息。但A公司主张的所有内容并未全部得到采纳。审判部未认定新韩投资证券存在足以被视为故意欺骗A公司的欺诈行为,也未接受仅以到期支付日已过为由应即刻返还信托金的主张。同时也考虑到,涉事基金的净资产价值(NAV·基金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实际价值)实际上处于难以估算的状态。
判决书中也包含了赔偿范围被部分限制的背景。审判部认为,新韩投资证券已告知该信托合同为不保本型产品,且A公司对此知情。此外,也考虑到新韩投资证券在赎回中断后仍在与管理人持续纠纷。因此,法院被解读为在明确认定金融公司责任的同时,综合考量了投资者需承担的风险与当时的纠纷结构,从而确定了赔偿水平。
此次纠纷的起点可追溯至2019年。A公司通过新韩投资证券签订了投资于以Gentoo Partners基金为基础资产的衍生结合证券的特定货币信托合同。当时,该产品被介绍为投资于相对稳定资产以追求收益的结构,但2020年因新冠疫情冲击,基础资产价值下跌,导致赎回中断。新韩投资证券表示,此次诉讼是部分不同意公司提出的私人和解方案的投资者提起的案件,法院认定的赔偿比例也与原有私人和解比例水平相似。公司目前正在讨论是否上诉。这一动向可能成为今后类似私募基金、衍生品纠纷中,根据是销售方还是发行方,更细致划分金融公司责任范围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