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在向Netflix韩国法人征收的762亿韩元税款中,应取消687亿韩元,这一判决为围绕海外在线视频服务商国内征税标准的争议提供了重要基准。
首尔行政法院行政6部28日对Netflix Services Korea针对钟路税务署长等提起的法人税等征税处分撤销诉讼作出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请求。此次纠纷源于国税厅2021年通过税务调查向Netflix Korea征收约800亿韩元税款。此后经过租税审判院阶段,税额虽有部分减少,但Netflix Korea于2023年11月最终提起诉讼,要求撤销762亿韩元的征税处分。通过此次判决,在这场持续近五年的征税争议中,Netflix方面实际上获得了有利判决。
核心争议点在于Netflix Korea向荷兰法人支付的款项能否被视为版权使用费。征税当局主张,鉴于韩国法人拥有在韩国国内传输视频内容的权限,其向荷兰法人支付的金额是使用版权的代价。这种情况下,该金额被归类为"使用费收入",可在韩国以源泉扣缴方式征税。相反,Netflix Korea则反驳称这笔钱并非内容版权的代价,而是属于业务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营业收入"。根据韩国与荷兰之间的税收协定,营业收入在对方国没有固定营业场所(持续开展业务的物理据点)的情况下,难以在韩国直接征税,这是Netflix方面论点的基础。
审判庭支持了Netflix Korea的主张。法院判断,韩国法人支付的金额与其说是视频内容版权使用费,不如说是在向国内消费者提供流媒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业务结算款性质。法院还提出依据,海外法人负责内容的存储和传输等核心功能,而韩国法人则负责运营平台以使国内用户能够访问服务,或承担广告、用户管理等附带业务。换言之,法院认为这并非韩国法人独立利用版权创收的结构,而是更接近于在韩国协助全球总部销售服务的角色。
法院还重视资金的计算方式。据查明,Netflix Korea在扣除国内订阅收入中的费用后确保一定水平的营业利润,并将剩余金额支付给荷兰法人。审判庭说明,这种结构与其说是根据版权使用支付使用费的方式,不如说更接近于一种保障韩国法人平台运营、营销和客户管理一定利润的结算体系。此外,法院还表示,很难在法律上断言Netflix通过韩国法人销售服务的结构本身属于避税行为。Netflix Korea在宣判后也表示,一直遵守韩国的税法及相关规定,今后将继续投资韩国内容及相关生态系统。
此次判决表明,对全球数字平台企业的征税并非仅由收入发生国决定,而是可能根据实际承担核心功能和风险的主体以及支付款项的法律性质而有所不同。特别是在在线视频服务等跨境数字交易日益增加的背景下,国内税务当局与海外平台企业之间的税务纠纷未来很可能持续发生。这一趋势有可能引发未来围绕数字服务征税体系完善和税收协定解释的进一步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