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肖飒法律团队
2025 年 8 月 5 日,最高检发布公开信息,称第六评议组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开展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所评议案件为一起「涉币」电诈案(林某某、吴某某诈骗案)。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评议规格较高,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以及福建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现场处置,足见对案件之重视。
究竟是巧合还是刻意为之,飒姐团队不清楚,但从客观事实上看,最高检今年所评议的案件中,「涉币」案件明显增加,并且,被评议案例明显有从重趋势……
今天飒姐团队就为大家详解此次评议案例,并以此解读「涉币」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风向。
01 「掩隐」还是「电诈」?什么情况下币商行为会被升格评价?
作为长期服务加密资产领域的专业律师团队,飒姐团队时常接触到「黑灰产」相关的案件,所谓「黑灰产」一般是指与金融、网络等领域相关的,利用非法手段牟取利益或行走在法律边缘的「产业链」。
目前,由于加密资产(特别是 USDT、USDC 等稳定币)游离于传统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且全球支付、手续费低廉的技术特征,导致加密资产已成为「黑灰产」领域中被广泛使用的支付结算工具。我们也看到,大量的币商正在主动或被动的服务(甚至是专门服务)于黑灰产行业中,甚至有下游犯罪向上游犯罪靠近的趋势,产生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情况。
2025 年 8 月 5 日,最高检第六评议组在福建评议的林某某、吴某某诈骗案就是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消息,案情是这样的:2024 年 10 月,林某某和吴某某加入了 Telegram(简称「纸飞机」)上一个叫「全国上门换 U」的群组。在群里,两人以「接单」的方式,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接收被害人寄送的现金包裹或直接对接被害人收取现金,再将钱款送到诈骗分子指定的地点。事成之后,林某某会扣取接转钱款总额的 2%作为报酬。
由于生意越做越大,任务涉及全国各地,林某某还纠集了十多名未成年人充当「取手」,在「纸飞机」上组建了「福安兼职」聊天群以及其他临时任务群,布置任务、安排分工,并提供手机、耳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吴某某协助林某某分派任务、收取寄到福安的钱款,并发放「取手」的报酬。
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到 12 月 5 日,二人共计帮助电诈团伙收取了被害人钱款共计 335.41 万元,共赚取 20682 元。
(二)案件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二人仅是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即仅帮助电诈团伙资金流转)应当以「掩隐罪」定罪处刑?还是构成电诈团伙的共犯(即与电诈团伙一同实施了诈骗行为),应当对电诈团伙实施的诈骗罪负责?
根据最高检披露的信息,公诉人当庭询问了犯罪嫌疑人两个问题:
问题一:「你在侦查阶段供认,纠集‘取手’去收取现金前,就知道是在帮助他人收取被害人被诈骗的钱款,是否属实?」犯罪嫌疑人答:「属实。」
问题二:「你安排‘取手’对接被害人收取现金时,是否还有教授‘取手’伪装成客服人员骗取被害人信任?」犯罪嫌疑人答:「是的。」
最终,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上游犯罪系电诈、自己所取得的被害人资金系上游犯罪所得有着非常清楚的认知,甚至还培训「取手」话术,帮助上游犯罪人员骗取被害人资金。由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归入「电诈」犯罪中,以共犯评价。
通俗讲就是,「卖水的」变成了「干活的」。
(三)币商被升格评价,正确吗?
飒姐团队认为,评价币商到底是「卖水的」还是「干活的」,关键在于以下几个点:
1.币商是否对上游犯罪的性质、所兑换资金的性质以及用途有足够清晰的认知?
实践中,币商最常见的两个罪名一个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个叫「洗钱罪」,上游犯罪罪名不同、资金性质不同,往往导致了定罪的不同。
但无论是「掩隐罪」还是「洗钱罪」,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的认知都仅是概括地达到了「相关钱款为上游实施犯罪行为所得」这个限度。
2.币商是否是在上游犯罪终了后,才实施的帮助行为?
一般来说,无论是「掩隐罪」还是「洗钱罪」都是一种事后帮助行为,这种帮助行为,一般不能发生在犯罪未完成的阶段。
对于继续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持续进行,形成一个连续的过程)和连续犯(在较短时间内,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犯罪行为,电诈就是一种典型的连续犯)的情况,「掩隐罪」或「洗钱罪」行为至少应当发生在犯罪阶段性终了后(例如,电诈团伙虽同时对多人实施诈骗,其他诈骗尚未得手,仅骗得了被害人 A 的资金,那对于 A 来说,犯罪行为就已终了,此时币商介入将 A 的资金兑换,即属「事后的帮助行为」)
本案中,林某某和吴某某实际上承担了电诈团伙诈骗行为的最后一环——取现。因此,实际上二人介入时,电诈行为尚未终了,反而是二人欺骗或培训「取手」利用话术欺骗的方式,才使得电诈行为最终成功。
基于以上情况,法院对二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合法合规。
02 电诈捆绑币商,已成犯罪新业态
飒姐团队在实践中发现,电诈捆绑币商的新型犯罪手法已经越来越常见,这主要是因为电诈团伙正越来越多地利用现金和加密资产交易,来避开传统金融系统的监管。
根据飒姐团队的经验,目前大致是按照这么个流程操作的:
(1)电诈团伙诱导被害人投资理财、充值解封、刷单返现、投资返利、充值返现等;
(2)被害人上钩后,电诈团伙借故告知其必须按照指示开一个线上加密资产钱包(实际控制权在电诈团伙手中),并以现金的方式完成支付,并同时告知能够提供上门货币兑换服务;
(3)电诈团伙向受害人推荐绑定的数位币商微信;
(4)被害人与币商约定线下交易时间地点,被害人当面将现金交给币商后,币商先给电诈钱包地址转入小笔 U 进行测试,如成功,电诈团伙就会回复被害人称已收到测试资金;
(5)随后,币商将被害人现金等值的 U 全部转入电诈钱包地址中,电诈团伙回复被害人称投资/解冻/刷单/充值成功,静待盈利即可;
(6)随后,马上操作被害人加密资产钱包将资金转移。
飒姐团队提示,在目前频发的此类犯罪中,所有币商均有被升格评价为电诈共犯的危险,币商实质上参与并帮助了电诈行为中最重要的一环——取得被害人财产。这是极其危险的行为。
另外,部分胆子比较大的币商认为,是不是只要我不像参考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一样「自爆」主观认知,就不会被升格处理?其实不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层面上的认知其实是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进行综合判定的。
换言之,如果犯罪行为显著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就会很危险,举个例子:(1)使用「纸飞机」「蝙蝠」等能够规避监管、销毁记录的即时沟通工具;(2)使用现金交易,刻意规避金融监管等等。
03 写在最后
如前所述,最高检评议的案件中,「涉币」案件确实不少,2025 年 4 月 21 日,最高检就曾在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出席评议了一起「盗币」案。对「盗币」行为,是「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个老大难问题给出了意见(总体上看,此类案件往「盗窃罪」走是司法实践的大趋势)。
可见,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对于「涉币」案子越来越重视,基本呈现一个「从重」处罚的趋势,币商及相关行业从业者,务必重视自身风险,切勿再继续踩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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